兒童福利法規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兒照法、草案立法中),民國96年行政院核定5月15日為兒童安全日。

根據兒少法第2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皆稱兒童及少年 ;指未滿12歲稱兒童;滿12以上未滿18歲稱少年。第69條規定: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規定。(國外兒童福利適用對象係指未滿18歲之人)

兒少法第34條、通報責任與處置:若發現以下情形,應立刻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如兒童與少年被施用毒品、管制藥品等有害物質,充當不當場所之侍應,遭受疏忽、遺棄、虐待或傷害等情形,不論是醫事、社會工作、教育、保育、警察、司法人員等人員皆應盡速通報。(保母亦屬責任通報)

托育整體架構
 年齡(歲) 
服務機構 (未來兒照法通過後架構)
從業人員  主管機關 
0~2  保母、托嬰中心 保母  內政部兒童局 
2~5  幼兒園(原幼稚園、托兒所)  教師、教保員 
教育局
5~12  課後照顧(幼兒園及國小附設、獨立設置) 
 教師、教保員 
教育部

兒照法草案第29條規定,保母人員必須具備:一、高級中等以上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技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修畢保母訓練課程,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第一項資格標準由內政部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第二項之訓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教保專業組織辦理,期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18條規定,提供未滿2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提供2~6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前之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假設保母人員想自行執業,則必須具備三張證明:學科許可、保母技術士證、執業登記許可。

在未來,保母無正式執照卻接受收費托育,將被處以六至卅萬元的罰款,且抓一次罰一次2007年教育部通過『兒照法』草案,規定在立法通過後三年內,三等親以外且收取費用的保母,收托未滿兩歲幼兒,一位保母最多只能帶兩位且必須取得保母證照,二至六歲幼兒,一位保母最多只能帶三名,且一定得取得教保人員證照。(如果是由祖父、母或姑姑、舅舅或是臨時託朋友照顧且未收費,就不受此資格限制)

現在社會已普遍產生少子化、生育率低、晚婚、單親化以及移民化的現象(每5.5對即1對為外籍配偶,9.8胎即1胎為外籍配偶生),就以單親化現象來說,現在的離婚率比例是平均2.3對就有1對離婚,離婚後部分會再婚,大部分都維持單親關係,當保母在面對單親家長時,有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

一、議價;維持家中開銷的人只有一個,礙於收入問題,家長往往會要求保母降低收費,此刻可建議家長辦理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戶、托育補助、弱勢補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輔助等,可前往所在地的社會局或市公所查詢、辦理。

二、欠費;人難免會有遭逢困難的時候,但若家長常常欠費造成保母的生計困難,經勸告仍未改善,那就只好尋求正確解決途徑,此刻保母與家長簽訂契約書是相當重要的,透過每月開立收費明細,發存證信函,若仍未得到善意回應,得以前往調解委員會申辦,經由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當然,最好是不要遇到這樣的情況,所以保母們在決定收托前,一定要觀察仔細,相關下回詳談。

三、棄養;這是最不理想的情況,不只保母、孩子心理也會受傷,如果保母們意外遇到這樣的狀況,可通報相關單位處理,或者可申請辦理寄養家庭費用,得以繼續照顧這名幼兒,直到相關單位安排更妥善地點安置。

當然最好是能在事前就過濾、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而目前的托育方式還是已『在宅保母』為主,在未來的社會趨勢,會偏向於『到宅保母』(類似管家)、作月子保母與育兒指導員等。

延伸閱讀: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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