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先容許我為自己不懂禮貌的傲慢態度道歉。

這陣子假日都在上保母培訓課程,而我從以前就有抄筆記的習慣,雖然有人說只要『專心聽課』腦子就會記憶下來,但無奈我始終學不會這項讀書技巧,只能憑藉著抄筆記的動作來加強記憶。可能是太久沒提筆寫字,抄筆記的速度慢許多不打緊,重度使用電腦的後遺症也導致許多文字寫不出來,很擔憂會遺漏重點,於是便開始隨身帶著相機,紀錄老師撥放的投影片與重點

今天上實習課,一如往常拿起相機紀錄實習重點,或許是太招搖,有幾位同學紛紛問『妳在錄影嗎,可以傳給我嗎』,也因此,熱心的輔導員私下給了我善意提醒,可能會因此而觸及 『智慧財產權』。據說實習老師之前就因為某個學生把講課內容錄影存檔並兜售販賣,為此發存證信函;其實當下,我還是想繼續拍,因為第一、我是拍照,並非錄影,第二、我沒外流,甚至兜售,純粹屬個人筆記,難道這樣也不行?當然最後我還是把相機收起來,畢竟法規是我不懂的範圍,傻了才以身試法,更不該這樣為難辛苦的輔導員,趁空檔便主動跟老師道歉並說明以上行為純粹是拍做筆記、絕不外流。

回到家後,充滿疑惑的我立刻問了噗友們關於拍攝作筆記的問題,第一個噗友說:只要教授同意就ok。啊,我忽略一個重點,沒有事先知會老師便自行拍攝,沒做到『尊重』這個如此重要的動作,我 錯了,一直以來都太過傲慢、任性妄為,忘了『禮貌』與『尊重』,而我也一直誤以為老師在看到我拍照的當下沒阻止,這表示『默認』這個行為是不影響、是可行 的,真的很抱歉前幾堂課的老師們(雖然只是拍投影片),而這也讓我不免擔心起在部落格寫上課心得,會誤觸法網,緊張的查閱了著作權法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前上課一直納悶某些老師是使用網路上資源當作課堂講義,難道這不造成侵權嗎,感謝這條法規解開我多年來的疑惑。)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就是它!所以原則上,在部落格寫下讀書心得是不構成侵權的)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擷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綜合以上法規,原則上部落格文章是屬個人意見,且非營利、非商業性質(兜售、販賣),所以並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若要引用或拍攝,請先告知權利人,如果沒法取得授權(也許是不經意拍攝),也別忘了加上附註,小心為妙。

在部落格放置背景音樂也是會觸法的,雖然您有花錢購買CD,但只有CD的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所以我要趕緊把音樂撤下來了(擦汗),另,張貼酒類圖片、文章,雖然有報導說只要無涉嫌販賣都不算違法,但千萬記得還是要加註警告標語,以免觸法。

延伸閱讀:在部落格放背景音樂犯法嗎?(2006blog廣播)

在部落格放音樂會觸法哦!   貼歌被判五個月(自由電子報)

文章內容被盜用怎麼辦?  張貼建築物圖片違法?

部落格品酒違反菸酒管理法?   談酒未加警語 部落格挨禁酒令(聯合新聞) 

未加註警語的酒類照片挨罰(mobile01)  網友使用部落格之著作權問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j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